北京东方保达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裁员很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9:30:56
我们公司现在裁员了好多员工,很多和我的情况一样:具体如下:
1、我与公司合同签定的有效时间是:2008年7月17日到2009年7月16日。
2、现在(2008年11月18日)公司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我依据合同以及劳动法要求对公司提出两种方案
:1是如果要现在马上和我解除合同,付我提前30天代通知金,也就是相当于1个月工资,另外加半个月的经
济补偿金.2是给我提前30天告知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另外加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开始公司不同意我的要求,说可以给我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另外从11月19号到月末不用去上班,到时给我
把当月的工资算全月的,后来我不同意,
后在我的一再要求下,公司采取我提的要求的第二种方案,并且在11月19号给了我书面通知,并让我做了签
收,证明我收到了通知,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XXX先生:
公司决定于2008年12月18号您解除劳动合同,现书面通知您,请于12月18号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
手续.
2008年11月19号
然后上面盖了公司人力资源的章,一式两份,我一份,他们留了一份.

我想知道他们这种没有写理由的书面通知合法吗,还有30天后我应该去办理离职手续吗,假如办理的话我应
该先拿自己的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还有我12月份的工资是不是也得付给我,以及12月份的社会保险是不
是公司得照样给我上,
另外我的社会保险到公司时他们一直说工作太忙没有给我上,后来在我的一再要求下才于10月份给我上的,
但是在9月17号时,人力资源的说要我9月18号之前拿出所有材料,否则之前的社会保险不给上,而且也不给
交,一切后果自付,当时确实拿不全所有材料,他就让我签了个字.
后来在他们找我谈解除合同的时候也说到了保险,说同意把以前的给我补上,但说因为我是7月17号去的,已
经过了半个月了,说7月份的不给我上,其他的给我补上,他们这么做合法吗,

假如3

1.我想知道他们这种没有写理由的书面通知合法吗,还有30天后我应该去办理离职手续吗,
---合法,试用期就要写理由,像你的话要给个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好离职手续后),应该去办理!

2.假如办理的话我应 该先拿自己的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还有我12月份的工资是不是也得付给我,以及12月份的社会保险是不是公司得照样给我上,
---不应该先拿,在你办理离职手续那天拿,同事结清所有工资,记得劳动合同不要给他们,他们自己有备份的。12月份的工资按天算(工资数除以21.75天得出你每天的工资数),保险应该上。

3.另外我的社会保险到公司时他们一直说工作太忙没有给我上,后来在我的一再要求下才于10月份给我上的, 但是在9月17号时,人力资源的说要我9月18号之前拿出所有材料,否则之前的社会保险不给上,而且也不给 交,一切后果自付,当时确实拿不全所有材料,他就让我签了个字. 后来在他们找我谈解除合同的时候也说到了保险,说同意把以前的给我补上,但说因为我是7月17号去的,已 经过了半个月了,说7月份的不给我上,其他的给我补上,他们这么做合法吗,
---由于你自己的原因耽误社保缴纳时间仲裁时对你不利,社保是应该要缴纳的。

4.假如30天后我要求申请劳动仲裁,合理吗,假如合理的话我以什么样的理由去申请仲裁,需要有什么样的证据
---合理,仲裁时效现在是一年时间,也就是说从你办理离职手续那天起往后一年时间都是有效的。

总结:根据你的情况我建议你拿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就走人算了,经济补偿金也给了工资也拿了,仲裁时你仲裁的理据很少,再说了现在政府机关的办事效率你不知道吗。公司很横是正常的,人家有钱每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