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被公司裁员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23:51:17
我在2008年月10月9日进入一家房产公司,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两个月。我在公司里工作努力且表现很不错,人事部在11月26

日让我上交转正申请。突然集团财政紧张,在11月27日裁员开发部一名员工,然后在12月1日经理通知我我(我在房产公司的技术部

)不能转正,因为公司不能裁员,同时工程部一名员工也被裁员。我于人事部恰谈,人事部说我没有经济补偿,工资结算到我的工作

日为止。原则让我这周离职。
请问,1.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两个月是合法的吗?
2.人事部在试用期里,如解除合同,只须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了。如解除合同,应该提前几天通知。
3.我能不能有一定的经济补偿?
4.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如何为自己维权。
这次离职对我打击很大,感觉工作不错了,进公司前在设计院工作两天后仍然选择了这家公司,但没想会这样。现在金融风暴,工作

也不好找,眼看就过年了。

1 你的合同期应当是一年以上但不能满三年为合法约定期。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 、3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这一段因为金融危机,理解一下他们吧

1.试用期期限合法。
2.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的,不需要提前通知。一般是当天通知,当天或第二天办理离职手续。
3.公司辞退你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补偿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