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最新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8:08:35
1.我听说2009年最新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满后如公司不和你续签合同不管你在公司做了多少年只给补一个月的工资?
2.我是2003年3月份进的公司。但到2008年1月1号我们才签合同当时合同签的是一年到2009年1月1号到期。由于最近公司没有事做要减人员不再续签合同。请问:公司要怎样给补偿?是按合同只签一年就只补一个月。还是按工龄补?

1、合同终止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合同期满,单位提出继续签合同,但降低了待遇标准,你不签的话,要给补偿。或者单位在合同期满直接说不签了,也要给补偿。补偿的标准是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是就一个月。

2、合同终止给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自适用于08年1月1日后终止合同的。所以,你的经济补偿就一个月。以前的期限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纠正一点:新的劳动合同法是2008.1.1起实施的,2009年新劳动法的事情是不存在的。

因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在2008.1.1前建立的,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算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劳动关系在2008.1.1及以后建立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实际用工日期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算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2008.1.1前的工龄适用于旧劳动法,而2008.1.1前的旧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因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2008.1.1前的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基本按你说的那样 但各地政策也不同

因为以前到期终止是没有补偿的 所以有些地方出了符合新法原则的政策 对
以前工龄如何补偿给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