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律高手帮忙分析一个案例,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6:11:51
2008年11月27日下午2:10—3:00是
某高中高三某班的体育课,体育老师让做完一些基本预备动作就解散了该班男同学。留下的女同学由老师带领,做一些比较 “特殊”的和活动。其中,该 体育老师让女 同学每两人次一组,互相背伏着跑步,地点为摩差系数极大的水泥地上。
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此活动再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危险系数极高且毫无意义,但老师仍催促着同学们急速奔跑,于是,危险的一幕终于发生了。该班其中一名女生在背着另一名同学跑的时候栽倒在地,该女生已灵敏的做出防护措施,但仍导致门牙摔掉大半颗,膝盖部位大片於肿,明显青紫。事故发生后,该女生立即向体育老师要求接手机,打电话通知家长,而体育老师竟然因为怕担负责任而不愿让其通知家长。
该名女生得体育成绩一直很好,平时活动也很积极参与,但又是什么原因让这样一名活泼的女孩发生这样的事呐?该体育老师没有任何说法,她只强调这是该女生的失误造成的。
在危险事件发生的事多天来,该体育老师未曾询问该女生的恢复状况,并且校园内相遇该体育老师对该女生熟视无睹。直至现在,该女生进食还相当困难。高三是人生最关键的时刻,现在距离高考只剩短短的几个月,普通学生在面对高考的压力下尚且倍感吃力,而该女生还要面对圣体上的疼痛,以及英雌带来的诸多不便。
学生又该怎样去承受这样的结局??
请各位法律高手就此案例用法律知识分析该学校及体育老师应付得法律责任。请注明相关条例。谢谢!!!!!!

一、责任明显地在体育教师一方。
二、即使退一步说是学生的失误,教师作为危险活动的组织者和学生的监护人,仍然必须承担最大比重的责任。
可以先礼后兵,先找学校领导处理,如果不处理或处理不当,可依法起诉。注意,一定要保留好医疗方面的所有单据。

赔点就赔点,到了考试考不上就赔大发了

从法律的角度将,能够得到赔偿的只有相关的医药费而已,如果因此事还有例如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的也可主张。但是其他赔偿很难得到认可。对于老师可能得到的也只是行政处分而已。

找学校赔偿,老师的责任需要学校来追究,这个情况是学校未尽到安全防护责任,但追究老师责任是你个人无法追究的。等高考完再说吧,不要影响考试。

尽管该案中教师存在明显过失,但从法律的角度讲,首先应起诉另外那位背她奔跑的女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案可以要求该女生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用。
因该教师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的“适当”,在实践中意味着学校承担补充的过错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