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3:14:07
我们单位有一职工,几年前办理了停薪留职,今年初单位通知她回来上班,从3月份起通过电话、书面通知很多次,但她都没有来报到。现在单位决定辞退她,该如何下文件呢?

本来是起草了除名的文件,但是刚才在网上看到,今年初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关于职工长期矿工,企业可以对其进行除名的条例已被明令废止了,现在只存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说法。
我们是国企,以前的合同是5年一签,她的合同早经到期,这种情况下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是否不合适呢?

本人认为:如果停薪留职期限到了,该员工仍未回来上班则以旷工论,超过3日则作自动离职处分。(看你单位有没有在规章制度中作说明)

解除劳动关系”合适

应当给本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直接送达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签收。

解除合同是可以的!
发文就以旷工为由就行了,但需要职工本人知道公司有这样一项规定并其本人应该有书面的签字,如公司无制度文件,就先发个通知告知,超过3天后还不上班,就再发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到期为续签,此时要解除,有点问题的。虽然是停薪留职,社保可以补交,但建议还是去社保备个案(书面报告程序补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