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及伤者伤残鉴定(请法律方面滋生人士给出答复,追加分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14:26:45
2005年7月份发生的事故,摩托车与土方车相撞,今可以确定的是土方车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摩托车伤者发生事故后,左脚脚跟烫伤,由于严重,在医院进行植皮手术。在左脚小腿处取皮,从腰至腹部取皮下脂肪。2005年8月,进行第一次手术。一次手术后脚跟补的皮高起(可能是医生方面的问题),在2006年3月份进行二次手术。术后效果依然差强人意,现在左脚外观严重受损,但现在恢复下来,基本不影响走路。医生要求进行三次手术。摩托车方这边想不在进行手术。现医院手术费用均土方车一方承担,日常其他费用均摩托车方自行承担。现在双方经过初步协商,要用私了方式解决。我想问一下1.现在如何进行赔偿(具体细节)2.摩托车这边要不要进行伤残鉴定(有无意义)

1、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2、当然有必要作伤残鉴定。因为,如果构成伤残,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也需要由赔偿义务人来承担。这笔伤残赔偿金是一笔不小的数额,如果客观上受害人已构成伤残而由于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则在私了时肯定不会考虑伤残赔偿的问题的,这等于使受害人在利益上受到了损失。

1、一般承担因受伤而产生的治疗医药费用和工作被耽误而失去的经济收益两部份。
2、如果没有伤残,只要走路和工作不受影响就没必要了,而且这伤又不是在面部等部位影响人的外貌,所以没必要去做伤残鉴定。

建议做伤残鉴定.具体赔偿项目是: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如果双方达成了协议就没有必要再做伤残鉴定,当时不能确保以后没有后遗症的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