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中违约金的相关解释是否适应于07年8月签订的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0:38:24
本人的情况是:我是07年毕业生,为解决北京户口,找了一国企,在07年5月签订了服务协议,服务期为三年,规定违约金每年1万;然后在07年8月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虽然规定服务期为3年,但没有规定违约金。
请问,如果我现在现在要离职,那我还用支付违约金吗?
请律师朋友或者在行的朋友解答本人的疑惑!!谢谢!!!!
【抱歉,本人目前仅有17积分,惭愧惭愧】

分数不是问题。
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以前的服务协议及赔偿是否无效估计没有约定。
服务期问题可以与单位协商,因为现在劳动合同有效,但原有协议可能被认为是现在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对抗劳动合同本身。
劳动合同法原则上约束08.1.1后的劳动合同。以前约定服务期,违约赔偿并不当然失效。
以前的服务期协议属于民法调节范畴与现在的劳动合同不是一回事。
你可以以现在的合同为由,不承担违约金提出辞职要求,如果单位不同意,你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要你交违约金估计只有打官司了。

服务协议 与 劳动合同 不同 且 没给你出培训费

个人认为 违约金无效 劳动合同无约定 但实际民事合同存在

以办户口为前提

且你在北京 就算支付 违约金 也不能 高于12个月工资

但你应该承担 办户口的费用 但这样是有争议的 违约金效力 待定

你应该找其他 途径 如单位 违反劳动法的事实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