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实施后不再续签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2:40:50
我在此公司已工作了4年,2008年1月10日公司和我续签了1年合同,合同到期日2009年1月31日,2008年1月30日公司通知我不和续约,请问:1.这种情况下我能拿到补偿嘛?多少?2.公司只和我签了1年合同,是否不符合新劳动法?

应该补偿4个月的工资

1.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公司与你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新劳动法

一,支付你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二,为你办理失业相关手续,则可按月领取失业金;
三,可以只签1年的合同,这个不违背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