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租赁纠纷-承租方谎称已预交房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9:07:23
我们家于2006年以每年600元的价格将房子租赁给别人,当时并没有签定任何租赁合同,因为每次收房租时,对方总有各种理由拖欠,总是一次收一部分,所以没有想过打收条。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08年4月,当时对方支付了600元,作为07年8月-08年7月的房租。但前两天去收08年8月-09年7月的房租时,对方声称已经交过了。
所以就因此而产生了纠纷,但我们又没有字面或者直接证据(每次收钱没有外人在场,就是两家人当面点清),但对方也同样没有任何字面或者直接证据,想请问各位专家,这种情况,法律上如何判决?
是不是双方各担50%的责任?我们家里现在想这么处理:让对方从08年8月住到09年2月,共七个月,然后就让他们搬出去,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讲,可行不可行?或者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
谢谢!

没有证据,钱不好要

没有签订租赁合同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让对方搬出房屋,你们随时可以让对方搬出去

承租方说交过了要拿出证据,没有证据就可以认定他没有交。如果对方拖欠房租,你们可以解除协议收回房子,但要提前通知并给对方一定的搬迁时间。

双方各执一词的话很难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