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未满,被辞退公司该如何补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7:56:20
我是2008年5月去现在的公司上班的,职位为业助,试用期为三个月,8月份签的合同,2009年1月7 号还未下班,突然接到公司块计口头通知,说我被载退了,原因为今年金融危机对公司影响太大,让我在一周之内交接完工作,随后第三天我找老板谈话他说:公司小没有多少订单,再加上金融危机的事对公司影响太大,现在实在运转不过来,没办法只有让你走人,但是会给你多发一个月的工资,本月9号下午老板找我,但发工资时只给我1月份的工资,因此我不同意,接着公司经理又因此事找我谈话,说有两种选择:1就安老板所说的,多发一个月工资,办完手续走人,2继续留在公司还是做以前的工作,但前题是,工资要被减少由以前的1500减为1000左右,如果办公司不忙事还要去车间帮忙,原因为公司有人是干两份工作,而我是一份……
所谓的多发一个多工资也就是连我1月份上班的那9天上班在内的那些工资?那算多给一个月的工资吗?我怎么就想不通到低是多到那里去了,再怎么算也只有20天啊!

1.按劳动法规定,你的情况公司应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按你所说的是不足的,你可以跟公司争取。

2.劳动法规定:员工进公司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必须按双倍赔偿。而你5月份进公司,8月份签订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你可以跟公司提出这一点。

你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到当地劳动部门请求帮助。

1.1月份工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正常工资。
2.公司裁员应当按照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工龄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应当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公司提出的第2选择是违法的,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了你的工资,降薪属于变更合同,必须征得你的同意,你不同意的不得单方面变更。

如果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不符合“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那就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你不同意解除的应当继续履行,你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的2倍的赔偿金,即2个月工资。

一,支付你6-7双倍的工资;
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三,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四,如果降薪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