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6 00:28:26
我朋友于1998年6月在某单位上班(没有签劳动合同),2008年9月单位被整体转了。(单位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就是换了老板的意思)以前的工资构成包括:劳务工资(270)工龄工资(45)伙食补助(100)其它补助(45)基本奖(65)超提奖(不固定)双休加班(不固定) 。请问按终止劳动应该怎么算经济补偿?
要详细的计算及相关法律依据。本人也查阅了有关于此的法律条文,希望看到更全面的。纯粹复制的不要。 单位性质为民办非企业。
单位整体给承包出去了,可原单位说还在继续上班,没考虑经济补偿的问题。

如果你朋友的单位非国企,也非外企,那09年1月份劳动合同终止的话,单位支付你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指08年全年的和09年工作未满六个月的。标准是本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指本人的全部应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