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签的4年期限合同,但2008年1月1日开始的新合同公司没找我签过,我现在想立刻辞职,我算毁约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01:42:40
请问我的合同是06年签的4年期限合同,但是2008年1月1日开始的新合同公司没找我们签过,我现在想立刻辞职,之前签的合同生效不?我算毁约么?
你06年签的合同,合同期到2010年,现在仍处于合同期内,2008年新法出台,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只是其中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如果你想辞职,最好提前30天递交书面申请,这样就没有违约金和其他赔偿了,如果你立刻离职,公司可以以你未提前递交书面申请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拒绝支付你当月工资或者不为你办理合同解除和档案专递手续的。当然,这个也看你离职对公司的影响程度。但是公司在这方面是有自由度的。
因此建议你最好提前30天提出。
希望可以帮到你。
劳动者可以事先30日告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想立即解除,只要不造成单位损失,也不许赔偿
以前的合同继续履行
原来合同在合同期仍有效。你算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