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教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03:14:32
我是一名聘用教师,已经在单位工作了一年,可现在一年合同已经到期。学校提出,三月至九月期间暂时停止签订合同,原因是整个学校只有我的合同是三月签订的,而其他教师都是九月签订,为了同步及方便缴纳保险等,学校和我协商本年三月到九月间暂时不签订合同,保险金等这口成钱给我让我自己暂时先交纳,九月后再续签合同。
而我对此有很多疑惑,并未答应。
请问,学校这样做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我该怎样做才能不失去这份工作,又保护我的利益?
在暑假期间(7月、8月),我们都放假了,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基本工资?

1.肯定是严重违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

2.既然你要保工作,那就接受单位的条件,否则,单位可以不给你续签合同的,但是,为了防止将来你的利益受损,建议你保存好这个期间的劳动关系证明,比如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万一,将来,有问题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单位也就逃不了啦

补充:
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如果是在编的教师,肯定要支付的,合同这种,就真不是太明确了

3-9月挺签合同的话,根据劳动法是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呦,离职后可以劳动仲裁

为什么合同必须是一年期的?为什么不能签三月到九月?谁规定或是哪个法律规定工作合同必须是一年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