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1条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07:55:56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意思是无权处分人跟他人订立的处分财务的合同需要经过权利人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后才有效。
  关于该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行为有新的规定,即该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他人财物,在没有得到权利人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合同并不无效,相对方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等。

说得很清楚啊。还需要解释?
打个比方吧,假设我是个中介。我没权卖你的房子,但我告诉别人你委托我卖,就和别人签了个合同。后来和你商量,你也同意我替你卖,或者你和我签订了一个委托我替你卖房的合同。我原来和别人订的合同就有效。

就是说不是你的东西 你把它处理了 东西的主人事后同意 或你只定了处理它的合同 还没履行该合同的时候东西的主人授权你处理 合同有效

顶楼上的
一方面是权利人追认,另一方面,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
如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后来妻子放弃权利,就有丈夫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