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6:26:29
我1996年停薪留职,99年到期.在合同期间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按规定提前一个月提出回单位上班的要求.但单位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做了自动离职处理,也没有通知我.以后多次要求回单位未可.
97年我申请人事仲裁,仲裁裁决原处理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消,限期做出重新处理.单位不服,上诉法院,法院没对实体进行审查,仅认为决定没有送达无效,限单位30日内重新处理,单位不服,上诉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单位做出了一个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请问:这样的决定合法吗?
谢谢,请问还能以原同样的依据做同样的处理决定吗?既然等于未处理那原来的依据就没有失效期的限制吗?

法院判决是对的,单位对干部的行政处理,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容许本人申诉,处理决定未通知本人,等于未处理或者处理未生效。单位应当从法院判决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在干部接到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之前,保留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仍属于该单位原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