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 劳动法 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5:00:46
从2006年10月以来,张某等人先后被某股份有限公司聘为保安,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张某等人的月工资为1200元至1500元不等,自用工以来,当事人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用工单位在用工期间,以保安服装担保金为名,从张某等人的工资中每人扣除500元押金。2008年4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某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将保安服装押金退还张某等人,为此,当事人之间就有关工资支付和保安服装押金问题产生争议。2008年4月1日,张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两个月的两倍工资,并返还服装押金。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在本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在用工期间,以保安服装担保金为名,从张某等人的工资中每人扣除500元押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2)自用工以来,当事人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张某等人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两个月的两倍工资,并返还押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字数2000~3000字。

(1)在本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在用工期间,以保安服装担保金为名,从张某等人的工资中每人扣除500元押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用人单位严禁以任何借口和方式收取劳动者任何押金、保证金等。
(2)自用工以来,当事人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明显存在违法行为,自从2008年元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张某等人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两个月的两倍工资,并返还押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张某等人的要求是合理的。
第一,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扣发劳动者工资,工资必须按时结算,不得拖延克扣。
第二, 08年元月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赔偿,用人单位必须补偿。超过一年的视为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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