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和赔偿问题!!!在线等....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9:16:24
在一家单位上班5年.前4年半没购买社保.最近半年买了.但是又没有按要求足额交纳.请问这种情形可以按照<新合同法>第四章--第三款--第38条所述:"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以上是法律原文,请问我可以以第(三)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
1.解除合同,并补偿前4年半没有交纳的部分和后半年没有足额交纳的社保金
2.要求单位按照自己的工龄(5年)赔偿5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3.给我补偿没有按相关法规发放的春节加班费.
注:5年期间的劳动合同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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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里的第(三)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里面所述"未依法交纳" 符合我现在的条件吗?
第一.前4年半没交```第二后半年交了.但是又没有足额!
综上所述,我的要求成立吗?
另外:我的有在社保局打印的所有社保清单.可以证明前4年半没交.后半年没足额交.

第一,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免除提前通知义务。你说的38条当中的情形就是指免除通知义务的情形。
第二,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是《劳动合同法》(你说的新合同法一词并不准确)实施以后,即2008年1月1日以后,劳动仲裁才受理的诉求,因此,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社保(未缴和未足额缴纳的)能被劳动仲裁支持,此前的不好办。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第97条,你能够获得自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相应补偿,即1个半月的工资补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无论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你都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休息日(春节期间有4天)是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春节期间有3天)是3倍工资。

你有五年的劳动合同,不要怕,去劳动仲裁起诉单位。

首先有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有关薪资报酬方面,诉讼时效是2年,也就是自你维权之日起向前追溯2年,其他的诉讼时效是1年。
其次,社会保险目前只能通过劳动监察的形式维权,一般劳动仲裁和法院是不收理的,因为法院认为劳动仲裁是企业对国家的一种责任,而不仅仅是对劳动者的,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将企业本应向国家缴纳的费用给劳动者,法院认为是损害国家利益的事情,所以一般都是通过劳动监察的方式让企业补交,而补交往往又是比较难以操作的。
有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