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要让我倒补公司1000多元,这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7:24:04
2007年7月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试用期3个月,公司为我购买了社保但是一直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我在2009年2月离职,离职时公司以我未提前30日提出离职为由倒扣我30天的工资,并要求扣除我1、2月份公司为我缴纳的社保,这样结算下来我要倒补给公司1400元,请问我应该如何处理?公司是否有权利这么做?我是否必须要提前30日提出离职呢?
公司打电话给我说要起诉我,喊我必须把钱补给它。
谢谢高手指点。
不好意思我写错了哈 是2008年7月到的这家公司!
请高手指教!不胜感激!

1、如没有签合同,先让他给你双倍工资
2、试用期3个月,必须签订三年的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有违反两种情况需交付违约金,即竞业限制(通俗点跟你约定要你保守商业秘密的)和服务期(公司出钱培训你,你和公司约定为公司服务).
你位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离职,如果位给公司造成损失,责不需赔偿
因此你公司没有权利那么做,公司想浪费钱就让他起诉吧.
从道德上讲,建议你下次提前通知公司,那样你也不用这么担心了
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