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的追溯性,劳动合同法第97条和劳动合法发实施条例第25条之间是否存在抵触情况?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21:36:47
劳动合同法第97条说,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开始计算。也就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说,赔偿金的年限,自用工之日开始计算。用工之日,有可能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了。

我现在的情况是,和单位存在了2年的劳动关系。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06年12月28日签订,期限为一年(2006年12月4日至2007年12月3日)。第二份劳动合同于2008年1月15日签订,期限为一年(2007年12月4日至2008年12月3日)。

在2008年底的时候,单位非法解除了和我的劳动关系。我的和单位的劳动关系,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如果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那我应该是得到3个半月的工资的赔偿?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是应该得到4个月的工资的赔偿?

我应该是得到多少个月的工资赔偿呢?

没有抵触,劳动合同法第97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是统一的,97条的后面专门有规定是按照当时的规定执行。25条作为解释和细则,更深入,更有利于劳动者索赔,保障劳动者权益,是更好的补充。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你的情况应该是实际的工作时间是2年,应该是2个月的工资补偿的两倍即4个月工资作为对你的赔偿。

不存在,你仔细阅读一下

在2008年底的时候,单位非法解除了和我的劳动关系。

1、你的合同期是2008年12月3日到期,你说单位非法是指什么。
如果是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话,就不存在非法和你解除合同这个问题。。
而你得到的补偿金应该从2008年1月1日算起到2008年12月3日。

2、如果单位是在2008年12月3日前与你接触合同关系,单位违约那么你可以获得双倍赔偿,也就是4个月的补偿金。

3、97条是25条的基础条件,也是执行时间,所以并不矛盾,如果你的合同是到期终止,都应该是从2008年1月1日算起。

qq:113148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