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的企业这样补偿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03:07:12
原合同在2007年3月1日签订,期限2年,终止于2009年2月28日!
现在有1名员工合同到期,企业突然不想续签,在2009年3月才通知他不续签合同。企业给予的补偿是:
1、按劳动合同法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给予补偿金1个月;
2、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给予代通知金1个月;
3、按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请问,企业这样补偿是否合法?如不合法,理由是什么?

广东胡律师:

1、不合法,因为在28号就到期了,3月份虽未形成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予其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应该是从07年3月1号算起,给予2个月补偿金;

2和3符合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