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劳动法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5:50:58
我今年准备和外地的男友结婚,我想同系统调动过去,而我是正式在编员工,现在省总部和男友那边的分公司都同意了,我这边不放人,不给我发商调函,我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走掉?实在不能走的话,我想辞职,我是07年8月1日签的合同的。当时他们要我们在合同最后面自己手写了有关违约金的条款,说提早走的话要赔“劳动不满月数*月平均工资=一年工作收入”的违约金,请问这样是合理的吗?我需要赔这笔钱吗?另外,08年我通过公司的一项培训考试,签了一个协议,是要服务5年的,否则赔付培训费用,这笔钱要另外赔的吗?
非常感谢大家的帮忙,今天把自己留的那份合同找出来了。我们在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里手写的内容具体如下:1,甲方新招聘的全日制大学本科生(即乙方),首签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
2,乙方如在首签合同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期限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违约金=本人月平均工资*合同解除日至原定合同终止日之间的月数,约定违约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工资指以货币形式发给乙方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还有我工作的是银行,应该算企业吧,想从丽水调到金华的同家银行,丽水分行是否有权利不让我走,或者拖延走的时间?我如果辞职不干是否要按照上述条款赔钱。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需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就是说劳动者有辞职权。
但你的情况是,单位为你进行过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现在服务期未满,你要求辞职,那么这个违约金你是要支付的(因为是你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
你合同后手写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合理,要看该条款是对哪种情况的惩罚。如果未表明是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而仅是对提前解除合同,那就是不合理的,因为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提前报告并进行了工作交接,是不需要交纳任何违约金的;但如果条款中说明是对你违反服务期约定进行惩罚,那就是合理的。
你签的那个培训协议,如果像你说的那样明确写明,你违约需赔付培训费用的话,那你必须支付的,只是这个钱指的其实就是违约金,和合同中所说的应该是一回事,不需要重复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不知道你的单位是什么性质的,如果不是特殊部门,应该可以按照以下考虑
1、没违约金的说法,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即可。
2、如果单位由于培训你支付了费用,是可以要求你赔偿的,劳动者也应该为单位着想,所以劳动者是要赔付单位该项成本的。至于数额双方协商。不过5年的计算年限有待商榷
3、如有竞业协议或保密义务要同时把赔偿或保密义务考虑进去

看了你的问题,你说的不清楚,做以下推测:
1、你是不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你说你是在编员工,是事业编制还是公务员?如果是那你就不适用劳动法,单位要求的可以说“基本上你无条件执行”。
2、如果你是企业单位,只要你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报告,就可以走人。
3、关于培训,要看培训的具体费用,比如:培训单位出资1000,要求你服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