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争议仲裁疑问!高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2:45:31
一:本人自2008年7月19日---2009年3月27日在深圳公明一家外资工厂任仓库 负责人,有签定一年劳动合同,公司有日资背景
二:事件经过:自去年十月份开始公司陆续有买回一批包装材料(钙塑箱)用作产品包装周转使用,今年3月20日,新上任的工场长要求盘点所有钙塑箱,包括,仓库,客户处,生产部门等,其中仓库和客户是由我安排人员清点,生产部门是自行清点,统计数量后发现,盘点数量和当初购买数相差2110个,(共四款)21日下午,我被公司停职,并要求在二日内说出这二千个箱子的下落,因为当时盘点时间仓促且并非在物料静止状态下进行,盘点数量并不可靠,况且还有部份客户没有盘到,所以我要求在28日月盘点日重新清点,被接纳,但就在27日,公司突然打出公告,将我即日开除,并罚款700元,尤其让我不能接受的是,公告上还说要追究我的法律责任!我当时找总经理理论,未果,我不解的是,1:回收包材是易耗品,不管用的是普通纸箱还是相对贵重的钙塑箱,在一定时间后数量肯定会少,总共12000多个箱子,有80%的回收率应当说不算太差2:为什么明明盘点数量不准确,原定28日周六生产不上班时重新清点,却在27日开除我,3:即便是数量没问题,我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似乎认定是我把这些箱子卖了?可我不是直接管理者,有专门的包材仓管,而且我扪心自问,我连这样的念头都没有过, 4:说到管理责任,早在1月19日年终盘点时,箱子数量已少了三百多个,我当时跟经理说涉及面太大,没办法管控,尤其是在客户那里,所以主张派专人去回收清理包材,经理当时说可以,过完年假就办,结果一直拖着,直到此次盘点,-----这是我一个人的责任吗,为什么只处罚我一个人,这样罚款合法吗?
三:鉴于以上,我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以下诉讼请求:
1: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当赔偿,
2:补买三险一金,
3:对我已造成精神伤害,要求赔偿
4:撤销公告,并消除影响(厂里许多人都认为我是偷卖了公司财物,)
5:赔偿误工费,
6:解除劳动关系
7:仲裁费用由厂方承担
四:我的上述请求能够胜诉吗,我要怎样做,这些时候厂里有好多人都给变相辞退了,就是调岗调薪那一套,他们跟我说,有过劳动站,没有用,都说公明这边的劳动站给

申请仲裁你应该有90% 的胜算把握。但是关于你精神损失费的问题,可能不是劳动仲裁部门可以管辖的范围,其实如果你们的劳动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话,你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把上述要求一并主张。

虽然我不太了解你们那里劳动仲裁的情况,也不敢说在实务上有很多经验,但我可以试试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帮你分析分析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首先,公司在27日将你开除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第一公司尚未进行调查,责任尚未认定,第二“重大损失”不易衡量。因此,公司因为你的“失职”而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不能成立的,公告开除的行为应当视为劳动合同到期而没有续签,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根据第46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向你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可知,公司应支付你一个月工资)。
2、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为你缴纳保险金,可以诉请仲裁判决公司补缴。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可能很难支持。
4、目前仲裁不收取诉讼费用。
5、《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对于这一点我不太确定你的这种主观上解除客观上是终止的情形是否适用,你可以再向其他人做进一步咨询。
6、具体的关于责任认定等问题你可以考虑和公司协商或调解。
另,根据楼上的做点补充:
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多数案由都要先仲裁,仲裁不服再诉讼。你的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本身就不能成立,不牵扯民诉的问题。
2、的确需要做一些证据上的准备,楼上提醒很对。你可以找一找你们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看清具体的条款。
3、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倒置给用人单位,只要单位没有异议,事实清楚,就会支持你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