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13:51:11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我在一家单位工作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由于工作干的活比较脏和对人体有危害(签订前并不知道) 我现在申请离职 但是由于合同没到期 单位说必须要我提前一个月申请 但是我实在是一天都干不下去了 于是我就不干了 但是单位不给我办理任何手续 还有我的档案也不给我转 还有我的一个月的工资也不发 这种情况下单位的做法合理吗 我们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力吗 我还能和别的单位签订合同吗 !!!! 这事情 非常的紧急 希望确实是知道明确答案的朋友告诉我 是律师更好 谢谢你们了 我真的很急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单位有义务告知劳动都工作条件、职业危害等,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告知,那么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赔偿给你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
二、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单位要求提前一个月申请的理由成立。
三、工资不发以及档案不转的做法错误,可以劳动局执法大队申诉以及提起仲裁。
四、你可以和别的单位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果你能证明你在签订合同时,单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你可以要求立即终止合同。
如果你没办法证明那么你辞职是必须要提前一个月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