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被单位无故辞退,我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9:57:46
我在一家单位干了四个月了,已过了试用期,此前跟公司签了一年合同,现公司部门负责人有征兆要辞退我,而且是没有理由的,他们在网上发布了招聘启事,这件事我也向公司有关人员询问过,他们也没有否认要辞退我的事实,而且他们对新招人员有了年龄方面的要求,都要比我年轻十来岁,公司可能是嫌我年龄大吧,可试用期内为什么不嫌我年龄大呢?
1这算不算违法辞退,针对公司这种做法,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而且这家公司是私人老板开的,劳动福利方面有很多不正规之处,补偿金肯 定是能抵赖则抵赖,我该向公司索要多少补偿金呢?
有个网友说我多虑了其实这件事不是我多虑,我已经打听过了,其他部门的上级有一个已经向我透露过了,话是说得挺婉转的,并且说公司会按招照合同条文处理这件事的,这件事不存在多虑不多虑的,已成事实了,否则我也不会来这儿问的。

我还想问的问题是:
公司这样算不算违法辞退员工,年龄又不是理由咯,那针对违法辞退我该要求什么赔偿?
!!!!!!
!!!!!我已经上过保险了,这家公司给我上的

楼主是多虑了吧!既然试用期已经过了,就不存在辞退你。你只要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你只要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你的权利和义务就OK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的理由要辞退你,那么他们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本法第48条、87条)。他们不会那么傻啊,放心好了,如果没有给你买保险或者你真有不想干的打算,那么,你可以对照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如果用人单位有违法之嫌,那你可以提出辞职,且根据46条第1款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你的经济补偿金(依照本法第47条来计算)其相关支持法条如下: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