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但因身体因素未提前一个月辞职也协商同意了,劳动者还需负什么责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9:14:07
与公司签了合同,但因第二个月本人身体因素想临时辞职回家休养,之前有请假过,一周后也有到公司办理辞职报告,老板也同意并叫卡号留下,上个月工资隔月付,所以就走了。可随想公司一直拖欠三个多月有意不给,到后面才说未按合同规定没提前一个月通知他等他招人对他公司是种损失。所以故意拖欠且多次打电话不予协商。这种情况去劳动仲裁或是申诉我们的概率有多大呢。 到底老板该不该付那笔拖欠工资,或者说劳动者还应该给用人单位什么赔偿吗?
难道因生病了也没办法提出离职,而且当初也因协商同意的,还非得提前30天吗,所谓人有旦夕祸福呢,谁能预料我们下一秒钟会怎么样呢。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也是这么无情的规定没有变通的吗。

按规定你能要回自己的损失,必要的时候去劳动仲裁吧,看看劳动法

1:企业应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2:由于你没有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要承担由此带给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