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一关于婚姻法案例的分析(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9:05:56
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小雅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

2003年8月,小雅生育一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3月,小雅向法院起诉请离婚。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执。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

(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

(3)小雅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

(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1)法院可以判决两人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予以离婚。
(2)先有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及与女儿的切身利益考虑,有一方承当主要的抚养责任,另外一方承当协助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
(3)小雅继承的8万元属于她的个人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要进行分割。可由小雅个人支配。
(4)电视机虽是在婚前买的,但在婚后双方继续使用,便成了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双方夫妻关系解除就可以进行财产分割,可以进行:1变价分割,即两人都不愿要电视就把它卖了在分钱。2作价分割,即一方愿意要,一方不愿意要,那么愿意要的就支付给不愿意要者他所得的超出价值的那部分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