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停薪复职,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请各位师傅帮帮忙!!!我先谢谢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0:58:13
我一个表妹是老师,去年3月份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限为5年,她现在很想回学校去上班,请问她在还未满5年的情况下能回去复职吗?要多久才能回去?要提早回去的话该怎么办?

停薪留职,是属于劳动法的范畴,有个规定就是:《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这个规定有一条: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
现在,她停薪留职期限为5年,已经超出了这个规定。如果要提早回去的话,至少也要在满二年的情况下,再用以上规定与学校协商,就有合法的理由了。

无薪假的,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规定:“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通知要求,企业员工”无薪休假“的问题。这是一个要求:”无薪休假“一般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她无薪休假的期限为5年,已经超过了这个规定,如果你早点回去,至少在至少两年的情况下,然后上述规定与学校协商,有一个正当的理由。

如果是老师的话,就要看是否有编制,有编制的老师属于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如果是民办学校的老师,应该和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如你的情况,应该是事业单位人员。如果要提前回去,应该与学校沟通,也可以通过当地人事局的人事仲裁进行申述。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有个规定为:《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根据劳动部颁发[1995]309 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 号文件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它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