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的赔偿金、补偿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4:46:45
06年9月——08年10月在某单位工作。期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08年7月在没有合同没有商量的情况下,单位给个人办理的医保社保。但是之前的经多次协商不补交。09年以未签劳动合同、没有医保社保等原因提交劳动仲裁。还没开庭。现在想了解下劳动仲裁中赔偿金、补偿金的问题、
1、申请08年1月1日----08年10月的双倍工资
2、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2年工作年限2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3、申请补交06年9月----08年7月之间的医保社保。(因为医保社保全国未联网,准备离开这个城市,所以要求经济赔偿。但仲裁的话只能补交,现在只寄希望在调解上)
4、申请某月被无故克扣的半月工资。并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加付这半月工资的50%---100%赔偿金。
请问,2年单位没有给个人办理医保社保,可否支付“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是否可以依据四十七条工作年限赔偿?或者依据八十五条按照50%---100%加付医保社保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劳动仲裁委不收费。然后给双方举证期;之后开庭审理,并且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我们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找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自己的事情自己跑腿处理更放心。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城镇户口补保险找稽核,不是仲裁范围。第4项不对,那个是行政处罚以后拖欠的跟你这个不是一回事,不会支持的。
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