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0:08:13
我在公司上班9年了,劳动合同一直一年一签,今年公司重组,劳动合同到现在才签,一下两份,一份是和重组前的公司(重组后公司名变更)终止合同,一份是与变更后的公司的新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全文如下
——同志
你与……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元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因公司注销重组,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09年5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
我觉得这份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有问题,是没有任何书面(或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把我在公司以前的工龄作废了,是否合理?????
公司还说不签终止协议,另一份劳动合同就不给签,这样合理合法吗???????
问题补充:
我该怎么办/???????

我觉得不合理,注销就等于把你之前的工龄都给取消了,是不对的,我记得以前有家公司就这样做过,给曝光了 ,你可以上网上搜一下律师在线什么的,问一下这个问题

不怕的,不用补偿是单位一厢情愿的想法,你尽管签,但签完之后一定要自己留一份,到以后单位与解除合同的时候再一起算,因为单位重组是不影响合同的履行的.

相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