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3:36:21
河北鑫发贸易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化工制品的中小型企业,其主要通过在各大网站发布产品的信息,销售其产品。
2008年12月,一家新加坡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看到了鑫发公司发布的某种化工原料的信息,便给鑫发公司发来传真表示愿意以中间商的身份为产品寻找买家,并按合同价格的10%收取佣金。鑫发公司表示同意。
不久,新加坡公司发来时传真表示,经过其努力,一家越南公司愿购入该种产品,并发来一份合同草案,与鑫发公司商洽。
经鑫发公司的审查,在新加坡公司的磋和下,鑫发公司与越南公司最终达成了一份买卖合同。在此过程中,新发公司与越南公司一直通过新加坡公司进行联系,并无直接接触。
该份买卖合同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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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CFR胡志明
货物数量/重量及包装:600公吨,每包装单位40公吨,允许5%溢短装。
货款及支付:总货款为180000USD,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如发生争议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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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鑫发公司如期收到越南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行越南外贸进出口银行(编者自译,这是一家中国银行在越南的合作银行),中国银行河北分行为通知行。并规定该信用证适用于UCP最新版本的规定。
经审查信用证的条款与买卖合同一致。于是鑫发公司是按合同规定将货物在天津港装船起运,货物实际装船重量为每包装单位39公吨,总重585公吨。鑫发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请求付款。
2009年4月2日,货物到达目的港胡志明港。由于买家越南公司拒绝提货,货物一直存放在码头上。
由于买家拒绝提货付款,开证行也以各种理由不支付货款:
最初,开证行发来传真:鑫发公司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上每包装单位40公吨、共600公吨的要求,构成了不符点,故拒绝付款。
鑫发公司提出交涉,认为按信用证和UCP600的规定,单据有5%的溢短装,故开证行主张的不符点不成立。后开证行放弃了不符点。但其随即又提出,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该银行外汇储备不足,故不能付款,随即便中断了与鑫发公司的联系。

不认为是行纪合同,是很明显的中介合同,新加坡公司收取中介费.
对于新加坡公司最后的要求,建议鑫发公司拒绝,那明显是趁火打劫,不仅降价,而且 还要收取中介费.
当然合同鑫发公司和越南公司已经达成,鑫发公司就应该支付中介费了.是否卖给越南公司,那就看自己的利润分析了.
另外,鑫发公司应立即起诉越南公司,违约和赔偿损失.
鑫发公司的欠缺诚信行为需要批评改正.
签定的合同也明显存在问题,这种国际贸易怎么能选择诉讼呢,而且还适用中国法律,应交付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者新加坡仲裁机构解决.
鑫发公司需要法律顾问把关.

根据你的叙述,建议:

1、对方拒绝付款已经违反合同,鑫发公司可以到有权法院起诉。按实际供货数量的金额为诉讼标的。同时要求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2、鑫发公司有诚信方面的瑕疵,今后经营中要注意。短斤少两,就是奸商行径。对于公司的发展有害无益。

应该是行纪合同吧……合同的效力是及于签订合同双方的,所以鑫发公司可以直接以违约为由要求该中间商进行付款,不管第三方也就是实际买方是否付款

乃这个题目有些难,我暂时也只能答这么多了,毕竟俺没仔细看股合同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