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这种情况居委会应否承担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1:50:39
如果居委会把某一路段的环卫清洁工作发包给一个自然人,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其后该自然人又雇请了一批工人每天定时上下班打扫清洁。那么:
1、居委会与自然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呢?
2、如果某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呢?如果是承包人承担责任,那居委会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呢?
请大家指教一下,谢谢!

1.请问你们的合同中是否存在“此路段只能由此自然人独自清扫,而不允许其雇佣其它人清扫”的条款?如果没有,合同当然有效。

3.如果有工人受伤,此工人是受雇于此自然人,也就是说工人是自然人雇佣的,用工合同是工人与自然人签订,居委会并未与其签订任何合同,所以我认为居委会不应负责!

1有效

2看过错责任认定为谁。如果居委会作为发包方在发包过程无过错,不须承担连带责任

1.有效;

2.由承包人承担;居委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