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问题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23:35:37
我在1996年12月被我市农行招聘为打字员,专门从事本单位的文字打印工作。直到2006年3月,单位要求和我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3月,单位又要求签订了一份期限一年(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的短期劳动合同。在签订这两份合同的时候,单位并没有征求我的意见,而只是像例行公事的一样和我签了这两份合同。
2007年11月30日,单位与我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接触劳动关系,由单位向我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5011元。其实在签订这份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之前,我一直不同意签,在签合同的当天,我们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把我叫到办公室说签这份协议只是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不是什么真正的解除合同的协议,签完之后我还可以继续上我的班,没有任何影响,只是个形式上的问题。我前后思考了一下觉得还是不能签,但是她缠着不放,不断的说迟早都要签,没有什么关系,无奈之下,我相信了她的话,签了这份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最后单位以这份协议为由,解除了和我的劳动关系。
这一年多来,我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重审,而最后法院的判决却是我签订的短期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均有效,不能判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其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来支持法院据以判决的依据,并且出现“不排除……的可能性”,“无论原告……的初衷是什么”这样的字句,完全是主观臆断,不能让人信服。
我现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 我国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议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与劳
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在单位连续工作总共十一年多,是不是就已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那么其中间签订的两份短期劳动合同是不是都是无效的呢?
2、 在第二份短期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时间是从2007年1月1日到2008年1月1
日,而前一份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是在2007年的3月份终止。那么后一份的劳动合同在时间上是不是也不合法?
3、 2007年11月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是在劳动合同未终止的情况下签订的,并
且是在单位主动要求和我签订的。而我国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未出现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他这样的做法是

广东胡律师:

1、 你在单位连续工作总共十一年多,已经符合《劳动法》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中间签订的两份短期劳动合同有效;

2、 后一份的劳动合同在时间上并没有问题,只是你可以要求单位在你工作满10年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你不提单位可以跟你签短期的,只是单位不能炒你,炒你就要给你经济补偿;

3、 07年的劳动合同在08年新《劳动法》没有实行前按旧劳动法来实行;

4、 关于诱导这个问题是很难法证,除非当时有同事现场作证或有监控录像拍的视频,没有这两个口说无凭;

你07年的劳动纠纷是不适应于08年的新《劳动法》实施的,也就是说你在08年之前是没有权利要求单位因你工作11年而要求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因为有这个条款的劳动法是在08年元旦起实施的,单位这样做也就是在规避劳动法,因为知名通讯行业华为就是这样做的。

说实话你这个案子也难有赢的可能性的,因为单位是在07年年底给你解除的。

你最大的错就是签了那份《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因为应付检查就可以不用本人签的。你这样变成了自愿终止劳动合同了,本来你会是无固定时期的劳动关系的,现在你这情况处理就好麻烦了,除非你有很多证据证明是你公司欺骗你,希望你能成功,因为我最讨厌像你们公司那种欺骗手段,可恶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