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四年,现被口头辞退,我该有哪些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5:55:42
我是05年9月5日到一家房地产公司做售楼员,并签了一张纸的劳动协议,(大至是800元底薪含三金,提成三人100元,每星期休一天,直至售完为止,)到签订商品房合同时我才知道这是个合作单位,招我们进来的女老总是股东,法人是位男士,每次发工资女老总签字就可以了。07年四月份商品房销售结束(有几间物管楼上的门市没售出),另外一位小姐走了,我提出了加工资,经女老总同意发我1200元每月,期间还负责售后交房等。07年5|、6月份的时候,她让我同时帮忙一家中介做做,负责人是单位上会计(当时还拿的我朋友的经纪人申报的),说她自己已拿了一块地。另加了550元每月的补贴。08年的4月份,她又安排我到新楼盘做售楼员,这次她自己是法人。她让下面的经理问我是要三人150的提成还是按1750的固定工资,我说固定工资。这个房地产公司还是前一楼盘的那个法人合作的。09年的7月30日她口头辞退我,说楼盘给人家代理了,不要我了。我要求交四年的三金。她不认可,说我的工资是09年1月1日才从她的公司走的,之前是在前一单位的,和她没关系。我说08后没签合同,她说不可能是双倍工资的!我想问我该怎样要到四年的社保?我有怎样的经济补偿,是不是四个月的再加上没提前通知的一个月的,08年没签定合同,我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双倍工资的时间是从去年4月份,还是她说的09年1月1日)?一开始签的那张劳动协议有效吗?我该如何取证及维权?谢谢各位,请专业人士帮帮我!

如果您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您8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广东胡律师:

你可以得到以下:

1、工伤快4年折算成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8年元旦后第2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赔偿;

3、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4、补齐你工作期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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