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人的范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3:21:18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做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中说可以甲和乙为被告,也可以以三人作为被告,也可以以丙作为被告。
我想请教下,那可以以甲或乙单独为被告吗?
谢谢

甲乙是共同被告,丙是公诉机关放弃了对他不起诉的决定,所以可以单独让丙作为被告。我记得你所说的这道题。

  按实际情况,只要是实施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都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然是可以的。可是这样做不能为被害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补偿。

将三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被告,是基于甲乙丙三人共同犯罪,而承受的民事赔偿责任是连带责任。三个人的赔偿能力总比一个人强吧。当然如果确定里面某人有足够赔偿能力可以单列其中一位为被告。

该被告不得拒绝赔偿,若拒绝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后可向其他两个人追偿。

把原题贴出来让大家研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