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之上存在两个抵押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3:29:27
我有一套房产抵押给A银行后,现在房产局允许二次抵押了,我又想抵押给B银行。
请问:
1、现在执行的这种二次抵押,听说是对剩余价值进行的抵押。想问一下,这个剩余价值是如何确定?因为当初我向A银行借款的时候评估的房价是30万,我向A银行借款20万,当时的剩余价值只有10万;但是现在我的房子价值成了50万了,现在剩余价值成了30万。那么剩余价值是10万还是30万?
2、还有一种对二次抵押的理解:就是每次设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都是在房产的全部价值范围内,(也就是允许两次抵押价值超过房产的总价值)只是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按顺位。因为第一次抵押所担保债权未必就必须通过抵押权实现。请问实践中是不是这种理解,还是前述第1条所述的剩余价值范围内设定抵押权?
3、如果第一个债权没有到期,但是第二个债权已经到期了,需要通过抵押权来实现,此时应该如何处理?应该如何保障第一个抵押权的利益?
这点分让您回答这么多问题,真的是不好意思,就剩下这么多了,但是我会追加的,谢谢!

那个可能俱是不如人不如人是我的小号。如果给分,请给这个号,自作多情了,谢谢……
1. 剩余价值应该是30万。
2. 理论上看,这才是正解。但实际上,到底值多少钱是需要债权人评估的,是由他来看接不接受你的担保给你借贷,也就是说,你的担保在贷款人看来“值多少钱”。由于存在着优先受偿的问题,所以在债权人看来,用你的例子,二次抵押未必值50万,但也应该不止30万,是在这个范围中浮动的。
3.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财产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担保物权。 债权人应根据抵押权设定登记光后确定抵押担保受偿次序,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到期先后不改变抵押权的次序。
次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行到期,债权人可依据主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对抵押人主张抵押担保权利。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该抵押物上存在设定在先的抵押权,不影响法院就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作出相关判决。

首先你有一个概念性的错误,房产局只是抵押登记,要是想做二次抵押,你需要第一个抵押权人的同意才可以做的,你们合同应该有注明。
其实评估价值和剩余价值对你来说没有任何作用。你考虑的应该是你需要用多少钱,无论从哪里做抵押贷款都应该支付相应的利息吧,贷款基数越大相对还的利息越多啊,所以自己应确定贷款金额再决定下一步怎样操作。
解答你的问题吧
1:贷款机构是通过你的评估价值给你发放贷款的一般情况是最高8成吧,可是评估价值是50万他贷款给你70万的话,只要你们双方愿意也是可以的。
2:第二债权到期问题还不太清楚,但是肯定是第一抵押权人的受偿权高于第二抵押权人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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