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工伤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3:13:30
某浴室老板李某聘用陈某从事水电维修工作,双方约定李某每月支付陈某500元工资,在不影响工作的空余时间允许陈某到其他地方从事水电维修工作,取得的报酬归陈某自己所有。某日,浴室附近的江山大酒店老板刘某找到李某,请李某介绍陈某到其酒店进行水电维修。陈某在江山大酒店连续工作了3天,第三天结束后,陈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摩托车回家。在回家途中被一辆大货车刮倒,陈某受伤,造成伤残。该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姚某驾驶大货车经交叉路口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超越同方向的机动车,且未能保持安全距离,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第50条第1项、第50条第5项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姚某向陈某支付了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元。陈某取得姚某的赔偿后,又向李某要求按工伤处理,享受工伤待遇,遭遇李某拒绝。
注意陈某是无证驾驶
问 (1)陈某和浴室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陈某和大酒店之间是什么关系?
(3)陈某和浴室之间是否构成工伤关系?
请高手说出自己的观点,不一定要引用法律条文,言之有理就给分了。
这是一个辩论的题目,所以只要言之有理就行了啊!
远足熊的观点好像存在问题啊,劳动关系不一定要签合同的。

一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有转述请注明出处:

  第一、陈某和浴室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虽然他们之间有规定说陈某可以在其他地方兼职工作,也没有签订合同,但都不影响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不是短暂的,是长期的(不要被规定说陈某可以在其他地方兼职工作迷惑,这仅是一个劳动合同的条款,不能说明就不是长期聘用),所以不是简单雇用工与雇主的关系。
  第二、陈某和大酒店的关系要看当时刘某与李某是怎么商量的,如果仅是借用这个工人,不按天或者按劳动成果支付工资,那陈某与大酒店就是无偿帮工的关系。如果是支付工资的,这种短期聘用的行为即不再与浴室有关,浴室老板仅起到一个介绍人的作用,这种维修工作关系一般定性作加工承揽关系。
  第三、陈某与浴室之间有没有工伤关系也要看刘某与李某是怎么商量的(即看他受伤时处在哪个关系之下,这也是他能够“在劳动关系外再行兼职”这一特殊条件决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陈某的受伤行为如果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即可以算作工伤(不论其有没有违章)。如果他和大酒店是无偿帮工,那么他可以算作受伤在完成单位(浴室老板)交给的其他任务途中,既可以算作工伤;如果他与大酒店是加工承揽关系,他在途中受伤是与浴室无关的,因而也就不属于因工,则不存在工伤问题。(加工承揽是没有工伤一说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

1.非劳动合同关系,是雇佣关系
2.同样是雇佣关系
3.不构成工伤
就陈某的工作性质来看,并非与以上两家单位成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而是雇主和雇佣工人的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楼上的瞎讲,不懂就别乱说,根据我国法律,不是说一定要签了劳动合同才构成劳动关系,只要是实际上发生了劳动关系的,就可以用劳动法来界定。你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找个律师咨询下。

1、陈某和浴室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
2、陈某和大酒店之间是雇佣关系。
3、陈某和浴室之间不构成工伤关系。

1、陈某和浴室之间要看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每天的考勤如何管理,是否有请销假,如有书面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劳动工具是谁提供的,劳动所得如何交税等等;

2、陈某和大洒店之间是劳务关系,即民事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