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新劳动法:劳动合同其内,公司是否可以任意解聘员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8:58:05
我是2007年5月进厂,2008年5月签定三年劳动合同,现公司以新招厂子第为由要解聘我,我该怎么办?并且我在工作两年多,包括节假日都没有休息日,工资只有600元。现新招同岗工资1000元。请告诉我。谢谢

要求赔偿罗,还能怎么办啊?
你可主张以下经济补偿金.估计单位是不会给的了,你就以单位违法解雇向劳动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经济补偿金07年1个月工资,08年到现在1.5个月工资(2.5个月工资)
2.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双倍计算.
3.违法不签合同,从08年2月1日到签合同前一天每月双倍工资(3个月工资)
4.补回所有加班费,平时加班150%,星期六,日200%,法定节假日300%.
5.未知楼主所在地是哪里,但估计6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要求补回所有差额.而且前面几项也按高者计算.
6.估计也没为你缴纳社保,也可要求补回从入职开始的社保.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