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1个,专业人士帮忙解决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4:48:54
1【案情】:
被告人蒋勇,男,1976年9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9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刚,男,1982年9月9日,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9月14日被逮捕。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勇、李刚犯故意杀人罪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被告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本案系过失致人死亡,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的辩护意见。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蒋勇、李刚受人雇佣驾驶苏B-A2629的农用车于2005年8月13日上午9时许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桥镇华新村戴巷桥村道上行驶时,与当地的徐维勤的农用车对向相遇,双方为了让道问题发生争执并扭打。尔后,徐维勤持手机打电话,蒋勇、李刚以为徐维勤纠集人员,即上车调转车头欲驾车离开现场。徐维勤见状,即冲上来拦在苏B-A2629农用车前方并抓住右侧反光镜,意图阻止蒋勇、李刚离开。蒋勇、李刚将徐维勤拉至车后,由李拉住徐维勤,蒋勇上车驾驶该车以约20公里的时速缓慢行驶。后李刚放开徐跳上该车的后车厢。徐维勤见状迅速追赶,双手抓住该车的右侧护栏欲爬上该车。蒋勇在驾车过程中,从驾驶室的后视镜看到徐维勤的一只手抓在右侧护栏上,但未停车。李刚为了阻止徐维勤爬进车厢,将徐维勤的双手沿护栏扳开。徐维勤因双手被扳开而右倾跌且面朝下,被该车的右后轮当场碾轧致死。该车开出十余米时,李刚拍打驾驶室车顶,将此事告知了蒋勇,并下车先行离开。蒋勇见状将农用车开到厂里后逃离无锡,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18日,李刚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问题】:
对本案的被告人蒋勇、李刚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定共同间接故意杀人还是定过失致人死亡?原因?

本案的被告人蒋勇、李刚两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犯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故意犯罪,一种是间接故意犯罪。法律对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要求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法律对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发表过面的要求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的被告人蒋勇、李刚两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都是间接故意。李刚明知将徐维勤的双手沿护栏扳开后徐维勤会因身体失衡从车上跌落,或者摔死或被车轮轧死,但他仍然实施了自己的行为。证实其在主观上持的是放任的态度;同样,蒋勇在驾驶室内看到了李刚扳开徐维勤双手的过程,他也明知李刚这样作会造成上述结果发生,但是他并没有停车制止,所以将勇在主观上持的是放任的态度。两被告人在主观上的放入,最终导致了徐维勤的死亡结果发生,所以两被告人均已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有时候不太好区分。法律对过失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过分自信轻信可以避免,而没有能够避免”。
  从本案的安情看,两个被告人在主观上不是“应当预见”,而是赤裸裸的“明知”。把一名爬车人的双手从护栏上扳开,爬车人就会从车上掉下来,这是一个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常识。两被告不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也不是“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而是赤裸裸的“放任”。
  因此对以上两被告人应当定(共同)(间接)故意三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