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关于婚姻法的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07:57:09
甲男和乙女是高中生,发生早恋,女方怀有早孕,又未达到结婚年龄,于是用丙(乙方的姐姐)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俩人有一孩子,但发生矛盾,想解除关系该怎么办?

急,谢谢

1、婚姻的有效性以结婚登记为准,并不以事实婚姻为准。
2、甲跟乙是无效婚姻,倒是甲跟丙已经成为了合法夫妻。
3、如果甲跟乙想解除关系,直接分手就可,本来就不存在婚姻关系,但是甲乙要对孩子的抚养承担义务。
4、如果甲跟丙想解除关系,则必须去办理离婚手续。
希望我的答案您能满意

不对呀,你的意思是甲和丙结婚吗?
但甲也没到结婚年龄呀.
没看懂,在解释一下

对你说的情况,要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要分情况:1、乙女未达到法定的婚龄结婚应当属于无效婚姻,但若在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2、若目前乙方已经到达法定婚龄的,应先到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原先假的婚姻登记,补办婚姻登记后,再双方协议离婚或通过法院诉讼离婚。3、若不撤销假的婚姻登记,甲与乙仅是同居关系。

1.甲乙不是夫妻。甲已登记结婚,乙未登记.直接分手即可(但要对孩子负责)。
2.甲丙去办理离婚。
事实上甲乙只是有同居、未婚生子之实,而甲丙则是受法律保护、约束的合法夫妻。
至于甲未到结婚年龄,试问:登记时难道也是用甲的合法身份登记的吗?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甲、乙属无效婚姻,依法撤销。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以结婚登记为准,并不以事实婚姻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