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0:29: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 〔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 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86号)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223号)第二、三条的规定,除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全额支付外,并应 加付给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以上三个法律条文中的关于工资赔偿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是“每满一年月工资的标准二倍”,而且223号文第三条(一)是“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如何来理解?
企业违法强制给劳动者办理退休有十年之久,如果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补偿,岂不是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了吗?这种法律规定能保护劳动者权益吗?

国家劳动法,故意写得让人不理解。
这样,企业就好钻空子了。
比如说,企业不在一个月内主动与新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不给新员工。怎么办?
国家法律是个空白。
国家法律主张员工去告,而员工不想离开企业,又不想企业超出时间签定劳动合同,那么员工怎么去告呢?一告,工作不就完了吗?企业留你一时,终究会不要你的。
国家劳动法,是一些不愁吃穿的人制定的,怎么会考虑到我们弱势群体呢?

1、《劳动合同法》是法律,高于有关的政府规定,因此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的纠纷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在先,《劳动合同法》在后,本着后法高于前法的原则,目前的纠纷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明确到:“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可见,从2008年以前的纠纷还是要按照之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是当时的劳动针对当时《劳动法》没有相关的操作细则而出台的。而《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后,这个问题便由此两法得以解决了。从法律效力上讲,《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也不能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因此,一旦出现LZ所说的问题,均按《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操作,不存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