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 房东要求支付租期额外的房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21:05:46
事情是这样的, 我和房东直接签的租房合同,截止日期是10月30号. 在这之前我已经和他打好招呼,10月20号以后可以随时再找人租,我离开. 但是我们30号当天谁也没联系,可能是忙,没顾上这事,我11月4号联系房东,说给他钥匙,让他退我押金. 他以我10月30号没归还钥匙为由,扣除我31号到4号的5天房租.我不同意,我认为房屋租赁是房东应该经营的事情,到期的时候她有义务提醒我当时归还钥匙,他没提醒,应该是他的责任.
这5天的房租没多少钱,但是我觉得我想弄清其中的道理,所以打算起诉他,让法律给个说法! 我想知道有哪些法律条文对我有利,可以为我的观点提供法律依据?或者说我们之间到底谁对谁错,根据什么法律条款?
请懂法律的朋友帮帮忙,尤其是房屋租赁相关的.

1、租赁期限到来之时,你应当与房东处理交房事宜。
2、到期后没有交钥匙,视为不定期租赁,应当承担此期间的租赁费用。除非你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此期间没有实际租赁,以及说明晚交钥匙的原因。

实话实说 这个估计律师应该不会接

事情不大,最好还是协商解决

算了吧!谁让你有押金 在人家手里呢,你又不主动找他还钥匙!忍了吧!以后租房时注意就是了。我跟链接签合同 到期他们会提醒,但是他们只提醒1次,如果没注意电话或短信 也一样会过期,所以 还是 算了吧!!就当买包子喂狗了...

法律上看,你是持有钥匙,当时保管房屋的一方,租赁合同到期后你有义务交还房屋和钥匙,所以,在你不主动交还钥匙的情况下,算起来,这几天的房租,房主可以向你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