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8个多月,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我于11月10以此为由递交辞职信,当即离开没再上班,这么做合理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6:40:19
09年2月份到公司,至今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社保,期间本人与公司协商此事,未果,于是本人于11月10 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递交辞职信,信中将辞职原因写的很明确,请公司3日内依法办理,当天下午便离开公司,没再去上班。
请问我这么做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索赔时,公司是否会拿这条来反驳我?是否会说我旷工?
补充:提交辞职信后,工资还没有结。但工作交接早已结束(因为最开始离开公司的原因是部门经理违法辞退,但公司一直不予依法办理,最后不想再耗,于是就以上述理由递交辞职信)。想知道,申请仲裁还是否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1、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你以此为由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
2、在仲裁或以后的诉讼中,你应该就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这方面的证据实实在在存在,免去了繁琐的举证责任。
3、结合你的情况,你可以向你单位主张:a、辞职当月的工资;b、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扣除当月已支付给你的那部分),具体可请求3-11月份;c、看是否存在加班情形,可一并主张加班费用;d、出于仲裁或诉讼技巧,增加谈判筹码,可主张用人单位帮你补缴社会保险费(当然我们广东这边的实践仲裁委和法院均不支持此请求,你可以到社保部门反映)。
4、可主张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祝你好运!

个人支持你,你占理。
但因最后是你递交辞职信的,因此赔偿恐怕还得争一争,看仲裁结果。
但社保部分的金额及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应据理力争回。顶你。

可以得到劳动补偿 经济补偿是一个月的工资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可以要求补齐你的保险费 并且有权要求单位缴纳滞纳金

您好!
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第37条“劳动者应该提前39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至于单位是否会说您旷工,一般情况下来说,是不会的。

可以申请仲裁索赔

可以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