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2009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4:11:26
去年我与单位续签了三年的合同,今年怀孕,后特殊情况流产了,因此欠了休息,在我休产假的最后一天,向我提出不要我上班了,而理由是我怀孕时工作不认真,说陪我三千,并且让我写辞职报告。我来这单位是2007年9月,月平均工资1600,请问我应得多少补偿,急!帮帮忙!

广东胡律师:

你这个情况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已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超过半年到一年补1个月工资,未满半年补半个月。

你工作满2年2个月,可以得到2个半月工资补偿,也就是4000元。

另外没有提前1个月说炒你的话还要另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不过你要是自己写辞职报告就拿不到,让单位炒你。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两个半月的工资
1600+1600+800=4000元
另外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要不是需要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合计是5600元
你不能写辞职报告,你写了,就等于是你自己申请离职的,就没有补偿了

千万不要写辞职报告,写了就上单位的当了,因为这样就是你主动离职,单位无任何责任,让他们辞退你。在百度上查:尊严劳动者对应辞退十二索赔项目与行动方案 她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