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帮忙下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20:37:36
我进公司刚好满三个月,他说自己不适合,要解雇我。但和他签的合同上是一年的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这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合同,我听说可以要求他赔偿我自用工之日起到辞退的时间,按双倍工资补偿。这对吗?

你如果签订的是满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合同里面关于试用期三个月的约定是无效的。
二、由于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非必备条款,而不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或《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因此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即使该条款被确定无效,也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你们的劳动合同其他条款是有效的,单位无需赔偿你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无效或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你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补偿)
三、你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由于单位在试用期约定方面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应适当考虑补偿经济损失(如果提起劳动仲裁的话,仲裁部门会考虑此点)。

1、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首先,公司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不合法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以要求他赔偿我自用工之日起到辞退的时间”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计算。

所以,你可以得到的补偿应该是半个月的工资*2=一个月的工资

以及违法有关试用期规定的那一个月的工资*2=2个月的工资

以上均引自劳动合同法。

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