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1:22:05
请教一下这个是怎样办理的,那个部门,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办理的

如果裁决是撤销原企业的解决劳动关系决定,那么相当于你恢复了与单位的劳动雇佣关系,可以回去上班了。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你好:
如果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39、40、41条规定的情形,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约。根据48、87条的规定,违法解约的,劳动者可以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选择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如果选择恢复劳动关系的,那么仲裁就会裁决撤销单位的解除行为。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