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3:03:29
本人的合同是09年11月27号到期,公司提前了一个月口头说要与我续签合同,就在合同到期的前几天,公司又口头上说要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是这样,我能拿到几个月的赔偿?另外,虽然我是在办公室作业,但偶有出差,请问能不能拿到每月150的高温费?
不好意思,漏了点细节,公司本来提前一个月说再跟我签三个月的合同,我不同意,要求公司最少签六个月,后来公司就说不跟我续签合同了,如果是这种情况,我应该拿到几个月的赔偿?

补偿金 从08年开始计算 一年给一个月工资 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不满半年给半个月工资 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包括奖金
高温费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可能拿不到

如果不和你续约的话就当是按照你工作几年赔偿几个月来算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看那个第五款就是你这个情形,应当按照你工作年限补偿你。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