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问题~望大家帮忙解答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8:28:35
本人是广州市某公交汽车公司的公交车驾驶员,我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本人在入职本单位时,单位要求需交纳3000元的风险金,否则不能上岗工作,本人已交纳,并有单位收取风险金的收据(本人是2003年入职的)请问这合法吗?
2,本人在职期间趁发生过交通事故,因为赔偿事故金额较大,所以出保险,但公司要我承担20%的保险公司免赔额,这合理和合法吗?(如果合同里有注明这一项或者无注明呢)
3,本人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3月31号期满,现在公司以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这样做吗?合法吗?
4,公司终止和我劳动合同属不属于单方面终止合同?上面提到的交通事故免赔额要不要赔偿?(事故发生后每个月在我提成里扣200元,到现在还没扣完)
但免赔额公司系要我自己一个承担啊,保险公司有事故总金额20%的免赔额,那20%的免赔额就落在我身上,还有我如果没有钱赔,公司可不可以从我的风险金里扣?
5.风险金这一项它在收据上是写司机安全风险互助金(这算不算风险金)
6.我份合同是在2007年9月14号签的,2007年10月1日开始生效到2008年3月31号结束,为期半年,现在公司说只赔偿我上年月平均收入的半个月钱作为经济补助金(说什么是从08年1月1日才开始算,做一年补一个月,半年补半个月,08年之前的工龄不计算),这样做合理?合法吗?

1、不合法
2、不合法
3、可以终止合同。
4、扣的钱可以要回来。
5、风险金本身是违法的。
6、合同到期终止,不需要承担补偿。单位给你补偿的话,你就拿着。
这个事情,你应该去打劳动仲裁。要求返还3000元风险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有问题,可以给我留言,律师。

1.这笔钱相当于押金的性质,按当年的法律规定并不违法。
2.这个如果是合同有注明按合同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注明的话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过错方不在你,否则很困难。
3.你的合同2008年3月31号期满,公交公司终止合同属于合法的。并不属于单方终止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正常终止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所以你只能得到08年1月1至3月31号这期间的经济补偿,不满半年可以得到相当于半个月的工资。

1、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员工收取保证金、押金、培训费等形式的费用,因此公司收取你的3000元的风险金违反法律的规定。
2、这要看你造成事故的责任大小,如果你无责任,20%的免陪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3、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你有不能开除的原因。
4、第四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一样。如果你有责任就要赔偿,如果没有就不用赔
5、你要看一下你们的当地的规定,是否需要交这个费用,有的地方规定为专机强制险。
6、补偿金新劳动合同法是这样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