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01:26:16
2004年8月3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2004年8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老公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4年10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对他失去信心。2005年2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5年3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更005年8月,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于是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
2、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3、法院会如何处理该争议?

集体合同对企业与全体职工均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已经生效。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在签订后应该报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异议,未提出视为生效。
2005年当时的劳动争议时效为六十天。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05年3月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李某已经知道权利被侵害了,所以直到2005年8月才仲裁,时效已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