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谁可以帮忙解决劳动法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1:14:30
刘先生于2007年10月11日到中国节能担保公司工作,中国节能担保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2月,中国节能担保公司与其签订试用人员协议书,约定试用期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08年2月20日,月薪4000元等。2008年2月20日试用期到期后,刘先生要求与中国节能担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国节能担保公司拒绝签订,其便于2008年5月26日提出离职,中国节能担保公司表示同意,双方办理了有关离职手续。后刘先生于2008年6月10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国节能担保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16 000元。
【问】本案如何处理?(要有劳动法条例哦,谢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刘先生在中国节能担保公司工作已满一个月但是不到一年,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权要求中国节能担保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16 000元。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

仲裁委和法院应支持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我在北京,本人接受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援助,可以收到赔偿款后再支付代理费!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