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请说明原因.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1:55:54
丁某是某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丁某的丈夫也是该厂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限与丁某一样也是5年。劳动合同于2000年5月签订。2001年6月,丁某的丈夫提出辞职,要求解除与该厂的劳动关系,并于2001年7月20日办理了辞职手续。2001年8月,该厂根据厂规厂纪要求丁某在一个月限期调离。该厂的内部规则规定:本厂的技术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辞职或者调离,其配偶必须在一个月内随其调离。丁某不服该厂要求其限期调离的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丁某与其丈夫的劳动合同是否存在牵连关系?为什么?
(2)该厂是否侵犯了丁某的就业权?为什么?
(3)该厂制定的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1.只要丁的丈夫来到该厂工作与丁来该厂工作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牵连关系。如果当初该厂招聘丁的丈夫来工作而把丁作为附加条件也安排进厂的话,就存在牵连关系。

2.丁的丈夫在2001年6月提出辞职,并在2001年7月20日办理了辞职手续,那么丁的丈夫已经与该厂完全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丁与其丈夫没有牵连关系企业的内部规定要求丁也要离厂,只要丁还在劳动合同期内,就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所谓就业权其实是指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在此是不体现的。

3.前面说了,要是丁与其丈夫没有牵连关系,那么该厂用此条内部规则来要求丁是不合法的。

ps,01年发生的争议早已经过了仲裁时限,现在去申请仲裁也不会的到支持的。